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长江江豚的“生活圈”已拓展至整个江苏段******
中新网蒙特利尔12月8日电 “长江江豚的’生活圈’由原来的部分江段拓展至整个江苏段,并在扬中雷公岛、南京潜洲等水域发现’母子豚’(母豚携幼豚)踪迹,成为长江’休养生息’过程中,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的真实写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在COP15第二阶段会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边会上表示。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在边会上作案例分享时发言。尹灵 摄当地时间12月7日,COP15第二阶段会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边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边会由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
长江江豚作为全球唯一江豚属的淡水亚种,因嘴巴的弧线像在微笑一样,被人们称为“微笑天使”。作为生态环境指示物种,已在地球上生存了2500万年,也被称为长江生态的“活化石”。王天琦表示,“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种群数量急剧下降,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动物,同时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简称IUCN)也将其评估为濒危级。”
2020年,在南京召开的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10年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保护江豚等物种多样性,保持长江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
王天琦介绍,随着全面禁捕、岸线清退等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水生物种种群逐步呈恢复趋势,水生态健康状况不断向好,再现了碧波荡漾、江豚逐浪、游鱼嬉戏的美丽长江景色。
他强调,“特别是,长江江豚的’生活圈’由原来的部分江段拓展至整个江苏段,并在扬中雷公岛、南京潜洲等水域发现’母子豚’(母豚携幼豚)踪迹,成为长江’休养生息’过程中,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的真实写照。”
王天琦介绍,南京是能在城市市区江段看到野生江豚稳定栖息的“唯一城市”,这里能直接观察到长江江豚踪迹的区域多达10余处,最多一次在半天时间内观测到30次长江江豚在水中嬉戏的场景,吸引着众多爱好者驻足观赏与打卡拍摄。
王天琦说,环境DNA监测显示,长江江苏段累计检出80余种鱼类DNA信号,鱼类多样性持续提升。这些都是对江苏重现大江美景的赞许,更是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期许。下一步,江苏将采取更加有力的保护措施,让江与人的生命共同体尽早实现正向演替、和谐共生,为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作出江苏贡献。(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