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匈牙利专家积极评价中国疫情防控决策******
新华社布达佩斯1月5日电(记者陈浩)匈牙利专家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高度评价中国在新冠疫情初期的反应,并对中国政府近期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后中国疫情的发展态势持乐观态度。
匈牙利萨佐德韦格研究所政治分析中心主任基塞伊·佐尔坦表示,中国在新冠疫情初期应对良好,通过全国性的大规模隔离措施遏制了病毒传播,并研发出自己的疫苗。
基塞伊表示,中国出口大量包括口罩、防护服、注射器在内的防护和医疗设备,并向许多发展中国家援助和出口大量疫苗,为全球应对新冠疫情做出重大贡献。
他说,中国在全人群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率已超过90%时做出重新开放边境的决定,这并非不负责任。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当疫苗接种率仅为70%左右时,它们就做出了同样的决定。
“我对中国政府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后中国疫情的发展态势持乐观态度,因为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而中国的组织能力、中国人民的纪律性以及中国经济的运行水平,都为抗击疫情新阶段提供了必要工具、公共合作和后勤保障。”基塞伊说。
匈牙利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前所长伊诺陶伊·安德拉什表示,中国明白复杂问题需要综合性的解决方案,这是值得借鉴的。
伊诺陶伊说,疫情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世界各国领导人应该合作应对。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与经验值得重视,它在应对巨大挑战时的韧性和适应能力已被历史所证明。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